CEMS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
有鑑於空氣污染問題的嚴重性,為維護全民健康、環境及提高生活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來規範。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估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排放狀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91年2月正式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名單,同年7月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包含焚化爐製程也納入管轄範圍。為加強管理污染源排放狀況,民國92年3月27日正式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於公告日起2年內需完成連線。